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透支本金499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利息6129.89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的约定继续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元,由被告***负担1859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7-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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