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1827号 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665593841。 负责人:杜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9868.7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7422.66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等约定计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要求***支付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3日,***向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申请一张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声明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及《三明农商银行普惠金融·麒麟卡使用须知》等申请材料的全部条款。2015年10月28日,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经审核后同意向***发放普惠金融卡一张,核准其信用额度为50000元。开卡后,***先后使用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消费等,但其却未按照规定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三明农商行沙县支行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99868.78元、利息及违约金7422.66元(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及从2020年5月1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同意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486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43元,由***负担,该款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秀萍 书记员 庄 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