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831号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 负责人:于德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超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小棠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