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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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 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 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闽0212民初469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 告 原告: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瑞卿,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 判决 主文 一、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41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991.2元; 二、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417元。 诉讼 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79411.2元,并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方式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99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417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 基本 事实 2018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石灰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生石灰,价格为560元/吨,数量暂定10000吨,按实际需求计量。结算方式约定需方最迟每周三应付清前一周的货款。2019年6月22日,双方经对账形成《对账单》,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7893.6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出具《函》1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7893.6元,并承诺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分十三期归还货款,并在每次归还货款的同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若被告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清剩余货款并依法主张利息赔偿。上述单据出具后,双方继续交易。2019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3440元。2019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生石灰26710kg,对应货款金额为14957.6元(26.71吨*560元)。之后,被告未支付过款项,至今尚欠379411.2元未支付。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因此产生保全费2417元。 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79411.2元,有原告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举示的《对账单》、《函》、过磅单、聊天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为证,可予以认定。之后,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款项。现原告厦门雁南飞工贸有限公司诉求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41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991.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因财产保全而支付了保全费2417元,该款依法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适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 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7141元,减半收取3570.5元,由被告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振泰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颖疌 代书记员徐铭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