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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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借款本金34,04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2日,利息为4,839.74元,违约金6,086.8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764.7元,实际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为赣E×××**号客车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