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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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执行人***、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05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即向申请执行人***、开封中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8040650.00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