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鼎信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7202元及利息(以43720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9元,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838元,由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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