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址于福建省石狮市锦宁路492号(A地块2#宿舍楼)一层即石狮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基地一期A地块员工生活区宿舍楼2#楼一层的房产腾空并返还给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的租金114077.20元,并按每日3‰支付该租金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交租滞纳金;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日1229.94元支付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确认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交付的租赁押金36666元; 六、驳回福建石狮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