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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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东源电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东源电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2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2日止的利息损失132279.88元,合计1952279.88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以18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 二、被告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东源电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通东源电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0元,减半收取计11240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负担11185元(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