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9700元、手续费9390.36元以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5639.63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律师代理费16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对被告***所有的牌号为苏F×××××的奔驰牌小型轿车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328元,由被告***负担4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