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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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濮阳市乐牛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濮阳市乐牛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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