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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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126438.53元,共计6126438.53元;2020年1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3.32187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685元,由被告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