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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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473.48元(其中交强险内19336元,商业三者险内132137.48元); 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585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116元; 四、***在继承牛建洪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21.48元。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4元,减半收取3052元,原告负担1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负担1443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负担234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负担1030元,***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