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儒信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99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4567.4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20879.60元(已计算到2019年3月15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起,以1199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倍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79.47元(已计算到2019年3月15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起,以456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倍计算);

五、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700元;

六、被告***、***、***、***、南通儒信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南通市通州区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通州房权证东社字第××号、通州国用(2010)第019010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3423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南通儒信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九、驳回原告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6元,减半收取计8183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南通儒信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8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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