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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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合计121930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11193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87997.61元的80%即7039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300元的80%即2640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在获得赔偿后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已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230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