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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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漯河市金利达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向原告漯河市金利达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停运损失、司法鉴定费合计146780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金利达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27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3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