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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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朔州市金鑫昱煤炭加工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江西良鼎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鑫隆永泰贸易有限公司、朔州市鸿泰瑞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朔州市金鑫昱煤炭加工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江西良鼎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鑫隆永泰贸易有限公司、朔州市鸿泰瑞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