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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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1290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1290号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1290号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1346.00元,护理费9591.04元,误工费16991.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8347.22元,营养费2700元,住***。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0191.2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内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款汇入来凤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来凤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账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