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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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6995元(暂算至2020年5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