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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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金额为210万元;冻结***持有的湖北九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47%;冻结***持有的湖北寰亚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80%;冻结***持有的湖北昌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23%;冻结***持有的湖北天谛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70%;冻结***持有的武汉市杰瑞生物农药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34%;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