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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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首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材料供应框架协议》; 二、被告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200,000元保证金;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