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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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25%,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双方在结算本息余额为90000元时,被告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保证金90000元抵消; 二、驳回原告达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四川信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