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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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虹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四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虹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从2015年5月8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予以计算;2、从2015年5月15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予以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1、从2015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的逾期利息74441.10元;2、从2017年9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920元,由原告***承担2520元,被告***承担3470元,被告四川四贤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虹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