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成都市欣欣刚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10,441,388.89元及违约金和代偿款的资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441,388.89元*30%;代偿款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10,441,388.8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6%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代偿金额止。但以上违约金和代偿款资金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以代偿款10,441,388.89元为基数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予计算。)***和***在履行了清偿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受理破产的法院在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二、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0元。***和***在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可以依法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 三、驳回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1元,由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372元,***、***承担41,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