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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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0371.1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8元(已减半收取),***负担1068元,被告***负担1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负担854元,由***负担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86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远市分公司负担1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