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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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玉玺损失100万元; 四、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兵、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贾玉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兵、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贾玉玺负担20720元,**兵、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1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贾玉玺负担10000元,**兵、南通德盛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