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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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雷洪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4民初764号 原告:合肥雷洪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1610360611。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雷洪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雷洪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合肥雷洪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盛国荣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丽梅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