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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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易星融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478005.5元及利息1064163元,并支付以1478005.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2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上述债务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2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上述债务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上述债务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上述债务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江苏易星融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04元,由原告江苏易星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44元,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6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剩余的23060元,由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徐州市永大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4元。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