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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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42,879.14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3,379.65元,罚息88.88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79.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30%计收复利);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5,708元; 五、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众街106号1单元7层1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1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