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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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75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10800元,两项合计235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7778.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负担292元,***自行负担119元;鉴定费1800元,由***负担。***均已预付,***在给上款时一并给付***20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