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53,035.6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95%上浮50%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19年7月21日利息7,719.43元,罚息1,507.59元。(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19.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上浮50%计收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28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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