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初2468号

原告:秦雪洁

被告:韩文强、孙永婷、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39833.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雪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被告韩文强、被告太平洋保险潍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永婷、亚太保险潍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雪洁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雪洁其他损失29833.46元;

三、驳回原告秦雪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被告韩文强负担298元,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志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爱玲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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