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初2123号

原告:范丽敏

被告:朱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53399.4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丽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衡芝、袁晓莉,被告朱磊,被告太平保险潍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范丽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478.6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范丽敏其他损失共计37375.66元;

三、驳回原告范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朱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志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爱玲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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