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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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富德保险石家庄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82341.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42013.92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540元.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原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12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于上诉状递交本院之日起七日内打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同时将付款回执邮寄本院,或者向本院交纳现金,由本院转交,逾期则视为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