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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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303执恢133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执行人蒋宇静、胡小珍、林参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宇静、胡小珍、林参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