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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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借款本金197846.2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7846.2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逾期利息2063.23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依据其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保证函》,在2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