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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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恒亨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14008.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