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界首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原告垫付款336115.86元,公估费16761.58元,合计352877.4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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