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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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宣城凯胜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差***工程款213.2746万元; 二、被告金寨亚夏润南汽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下欠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款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1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80000元,合计620918元,原告***负担597057元,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