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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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精快达电机电器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50万元及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从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