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越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越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381.50元; 二、由被告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越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货款1638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景东恒漫制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