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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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3民初1728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99224.2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32600.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原告***负担498元,被告***负担3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1070元。原告***已预交的1928元,由本院退回1430元。被告***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0元及10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颖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昊芮 法官助理方婷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