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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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经营委托管理合同》终止; 二、被告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收益71258元、违约金3671元,合计74929元; 三、被告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交纳契税的款项9556.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两原告负担16元,两被告负担1912元(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191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两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两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