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经营委托管理合同》终止;

二、被告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收益71258元、违约金3671元,合计74929元;

三、被告泰州市华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泰州市华东汽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所支付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交纳契税的款项9556.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两原告负担16元,两被告负担1912元(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191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两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两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

裁判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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