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02民初2145号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

负责人:杨亚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黄波,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常熟商业银行泰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商业银行泰州分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商业银行泰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19638.87元(本金105726.5元,利息、罚息、复利13912.37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及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7478元,合计137116.87元;2.判令被告***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律师费的主张。

原告常熟商业银行泰州分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个人借款合同(生产经营性贷款)》《保证合同》、提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还款计划表、银行放款流水、欠款凭证、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告***辩称,对借款本息数额均无异议,目前经济较为困难,至年底可偿还部分款项。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05726.5元,利息、罚息、复利13912.37元(截止2020年5月21日),合计119638.87元,及自2020年5月22日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环震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安南

书记员陆娉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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