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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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秦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凤翔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凤翔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凤翔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财产损失41475.13元的75%,即31106.35元; 三、由被告西安秦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被告***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凤翔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凤翔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元;由被告***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