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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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铭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铭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为5600元,之后以8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计8286元,由原告***负担1586元,由被告***、嘉兴铭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