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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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庆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09793.9元; 二、嘉兴庆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43917.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2457元,由***负担1248元,由嘉兴庆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元,***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