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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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83民初3197号 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款118226.07元及利息损失7203.43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之后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3日,被告***为购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向中国银行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透支借款164000元,另需支付手续费13530元,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并由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因为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为其向中国银行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进行了代偿,累计代偿金额118226.07元。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偿债证明等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递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另查明,被告***提供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次日起两年。 本院认为,原告代被告***向出借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息118226.07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偿债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按约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118226.07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没有约定利率,本院调整为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被告***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反担保,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226.07元及利息(其中31442.76元自2018年5月29日起、21699.43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21697.13元自2019年1月29日起、21687.32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21699.43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6228××××6260,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审判员 包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萍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