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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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新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西安新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借款1500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共计32450元,均由被上诉人***、***、西安新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