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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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69元,丧葬费33716.5元,死亡赔偿金499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住宿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4474元,合计691244.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